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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