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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吳慶昌複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原 告 郭李戊妹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吳敏峰、杜吳錦、吳敏郎等提起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新竹市高堂段924等9筆土地之使用權關係不存在發,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上揭聲明所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提出被告吳敏峰、杜吳錦、吳敏郎最新完整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