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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 告 林晏正被 告 周祝伶

張文錦

李文紹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祝伶、張文錦、李文紹間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