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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徐紫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進發間給付合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