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王年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911車行、劉夢婷、彭彥祥、彭裕晏間之返還合會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補正911車行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911車行商號負責人及被告劉夢婷、彭彥祥、彭裕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