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楊宗仁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尹晨、楊蕙銓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784元,且因屬配偶、直系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