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王勳榆被 告 洪若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110年2月4日追加請求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一台,此部分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前開自小客車現存價值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