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龍峻琳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俊全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經本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供分割標的即新竹縣○○鎮○○○段000地號等土地之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以前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開土地登記謄本(須有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部),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