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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江坤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珍等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因調解不成立而視同起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貳仟零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肆萬零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