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許煙溪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原 告 許張不被 告 許進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贈與物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904,553元(計算式:150.19平方公尺*54,174元/平方公尺+140.24平方公尺*34,000元/平方公尺=12,904,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下列資料:(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二)新竹市○○段0000號、70-3號土地公務用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