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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8號原 告 王沛宜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馨慧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