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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楊堂寶

楊堂明楊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傑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查報:⑴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查報提出及陳報:⑵系爭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目前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間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⑶以及該筆土地之租賃期間為何、⑷租金數額如何計算等(有關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之相關事宜),⑸上開○○段458-8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全份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