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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楊堂寶

楊堂明楊麗娟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傑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之規定,以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其租賃面積113平方公尺,租期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總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共五分之三,即五分之三之數額為準,核定為187,884元(計算式: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070元×102個月÷5×3=187,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