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蔡秋雄
蔡李杏鈺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