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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羅淮炘

林郁菁上列原告與被告真會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