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魏小芸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建明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