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范恭臺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峻豪(即范修豪)間因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人全部)及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段00號、30號、32號2樓、32號4樓房屋之稅籍證明書等資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