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馬嘉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發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