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林室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撤銷被告公司改選董監事決議、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撤銷董事會所為董事長之選舉,核該等聲明均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定之。是本件前後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合計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原告為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發行股數15%股份資料,與被告公司改選董監事決議會議紀錄、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會議紀錄。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