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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王萬君被 告 沈家緯

沈佳毓呂品霏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