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童伽善被 告 侯淑貞上列當事人間減少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減少違約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