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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李家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友駿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繳納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一切稅金及罰單,及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被告應將上開車輛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均未記載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所請求稅金及罰單之總金額及起訴時上開車輛之市場交易價格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車籍變更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