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莨泰即彭永坤、鍾宜晏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求為「確認被告彭莨泰即彭永坤對被告鍾宜晏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上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鍾宜晏應將系爭抵押權塗銷」,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1,377萬8,570元【計算式:(885.18+8.70+1021.40+307.07)6,200=1,377萬8,570元】,高於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金額200萬元,且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與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明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