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親字第8號原 告 A01
A02被 告 郭燦原
A04
A05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110年度親字第8號之裁判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