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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親字第8號原 告 A01

A02被 告 郭燦原

A04

A05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110年度親字第8號之裁判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