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錦光訴訟代理人 徐孟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桃間確認價值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