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松林 住○○市○○區○○里0鄰○○路○段 ○○巷00號相 對 人 羅民宗
戴國澄
戴國堅
羅誠双林璧龍林璧球羅青龍范光雲
范家華
陳凱柔
呂家逸
張淑婉
彭姵瑜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彭婷潔
金佩莉
張炎光
邱貴花
黎名彬黎權輝謝蕙芳兼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黎炫秀相 對 人 吳建葳
温雅琳温彩垣張國泰蔣世堅
陳華田(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華照(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華榮(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菊妹(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銀妹(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月嬌(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素慧(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華翰(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華錚(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嘉智(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嘉詠(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華正(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簡陳素蓉(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蘭香(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素玲(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昭妃(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源能(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建成(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源龍(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源俊(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莉庭(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劉炫廷(即劉賴月娥之繼承人即賴陳庚妹之繼承
劉雪玉(即劉賴月娥之繼承人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
賴沛純(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賴姵蓉(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勝燕(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陳游玉蓮(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
陳俊誠(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陳俐靜(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陳俊翔(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陳昆宏(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育賢(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相 對 人 陳淑楨(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陳勇通(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黎兆民(即陳瓊閔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黎兆平(即陳瓊閔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吳宗翰(即陳秀娥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吳宗成(即陳秀娥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
陳怡璉(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劉曾四妹(即陳進乾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寧勇相 對 人 陳之宜(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
陳彥佐(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
林素梅(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
羅青明
彭泓文
徐錦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明定將其訴訟標的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參照)。觀之上開立法意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係著重於權利或標的物取得依法若不需登記,交易第三人亦無從由辦理登記程序得知該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非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須合於「須經登記始生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效力」。審諸分割共有物之訴判決確定後具既判力,對於受讓應有部分之第三人亦有效力,又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受讓依法應經登記,交易第三人足藉公開之登記隨時向地政機關查詢得知訴訟繫屬事實,是藉由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有訟爭,惟日後仍須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受有不測之損害,且徒增買賣糾紛,或能適時藉由參加或承當訴訟之制度參與訴訟,與首揭立法意旨相符。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土地,對相對人有前揭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等情,業已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據,堪認已有釋明。
三、又法院以裁定准許訴訟繫屬登記,並得酌定擔保。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系爭土地為一不規則形狀之水塘,因物之使用目的難以原物分割,請求變價分割,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調查審理完畢,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固可兼顧交易安全,惟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有可能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產生重大困難,故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有可能受到損害,有命聲請人提出擔保之必要。
四、關於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有可能受到之損害,係訴訟期間因暫時難以處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法定利息損失,是應以此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前提。惟繫屬事實登記究與假處分不同,且各別案件情節有異,亦屬考量擔保金數額之重要因素。從而,擔保金之數額應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且應考量個案情狀後而為酌定。經查:
㈠本件如准許假處分,以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80元,按全部面積36,560.59平方公尺計算為3,582萬9,37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扣除聲請人之應有部分3097/60000之價額後,其餘共有人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3,397萬9,985元【計算式:35,829,378×(1-3097/60000)=35,829,378×56903/60000=33,979,985,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又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4萬9,393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加計判決送達、卷證送上訴之時間,以及本案訴訟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繫屬本院行調解程序,嗣調解不成立於110年2月18日改分訴字案件,則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可能續行之審理期間以4年計,相對人全體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679萬5,997元(計算式:33,979,985元×5%×4=679萬5,997元,小數點)。參諸上述,本件訴訟繫屬登記酌定之擔保金額,自不應超過此揭假處分之擔保金數額。
㈡兼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
標的物之效力,相對人仍能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再酌系爭土地大部分均為埤塘,埤塘以外長滿雜草、雜木,業經本院現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空拍圖、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47-153頁、第167頁)。而相對人戴國澄、邱貴花、黎名彬、黎權輝、黎炫秀、陳昆宏、陳育賢、陳淑楨、劉曾四妹、羅青明、陳俊誠、陳游玉蓮、陳俊翔、陳凱柔均同意聲請人所提以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見本院卷二第118-119頁、第169-174頁,本院卷一第435-437頁、第441頁)。109年12月1日調解期日,除相對人溫雅琳表示不同意分割、相對人戴國堅表明有意購買以外,其餘到場之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提變價分割方案均不反對。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僅相對人林璧龍表示要原物分割,但嗣後未提出原物分割方案。另有部分相對人迄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天然地理因素、交易價值、本案訴訟已有多位相對人同意或不反對聲請人之變價分割方案等個案情節之一切情狀,認前述以假處分擔保金計算之數額實屬過高,聲請人為相對人全體提供之擔保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並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總面積 36,560.59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備 註 1 陳松林 3097/60000 2 羅民宗 26/250 3 戴國澄 8/120 4 戴國堅 8/120 5 羅誠双 1/250 6 林璧龍 3/100 7 林璧球 1/20 8 羅青龍 1/250 9 范光雲 15/600 10 范家華 1/500 11 陳凱柔 986/602000 12 呂家逸 1/100 13 張淑婉 5426/60000 14 彭姵瑜 814/60000 15 彭婷潔 7054/60000 16 金佩莉 814/60000 17 張炎光 14084/60000 18 黎炫秀 3/60000 19 邱貴花 2/60000 20 黎名彬 2/60000 21 黎權輝 2/60000 22 謝蕙芳 2/60000 23 吳建葳 1/500 24 温雅琳 1/500 25 温彩垣 1/500 26 張國泰 1/500 27 蔣世堅 1/500 28 羅青明 1/250 29 彭泓文 109/602000 30 徐錦英 109/602000 31 陳華田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0/600 陳進乾於52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32 陳華照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3 陳華榮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4 陳菊妹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5 陳銀妹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6 陳月嬌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7 陳素慧即陳英濶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8 陳華翰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39 陳華錚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0 陳嘉智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1 陳嘉詠即陳英亮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2 陳華正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3 簡陳素蓉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4 陳蘭香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5 陳素玲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6 陳昭妃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7 賴源能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8 賴建成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49 賴源龍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0 賴源俊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1 賴莉庭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2 劉炫廷即劉賴月娥之繼承人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3 劉雪玉即劉賴月娥之繼承人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4 賴沛純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5 賴姵蓉即賴陳庚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6 陳勝燕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7 陳游玉蓮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8 陳俊誠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59 陳俐靜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0 陳俊翔即陳勝晃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1 陳昆宏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2 陳育賢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3 陳淑楨即陳勝憲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4 陳勇通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5 黎兆民即陳瓊閔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6 黎兆平即陳瓊閔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7 吳宗翰即陳秀娥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8 吳宗成即陳秀娥之繼承人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69 陳怡璉即陳綢妹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70 劉曾四妹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71 林素梅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72 陳之宜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73 陳彥佐即陳華林之繼承人即陳英國之繼承人即陳進乾之繼承人 合計 1/1附件: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