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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松林相 對 人 邱鳳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兩造共有之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查相對人並非系爭土地登記之共有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於本案訴訟卷內可按。其次,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陳進乾於民國52年12月10死亡,陳綢妹為其繼承人之一。而陳勝憲乃陳綢妹之子,陳綢妹於85年7月9日死亡,陳勝憲死亡日期則為66年6月26日,有繼承系統表足考,顯然陳勝憲較陳綢妹更早死亡,故陳綢妹之遺產應由陳勝憲之子女代位繼承。相對人雖為陳勝憲之配偶,惟配偶無代位繼承權,是相對人並非陳綢妹之繼承人,更非陳進乾之繼承人,均堪以認定。綜上,相對人既非系爭土地登記在案之共有人,亦非陳進乾之繼承人,故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陳進乾之繼承人為由,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