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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潘淑媛(Suzanne Chen)

潘椿媛(Chun Yuan Debbie Pan)

潘鶯媛 (Pan Ying-Yuan、Christina Ma)

潘文媛(Pammy Wang)兼上四人共 潘裕民同訴訟代理 號17樓人原 告 潘裕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被 告 余成發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甘綝律師被 告 余建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查明於100年至110年耕作期間,有無辦理系爭地號土地休耕補助、轉作,或申請停灌補償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