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朝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光明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被 告 鄉野餐廳即田浪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如附件租借契約所載)」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鄉野土雞城」餐廳之鐵屋更改、廁所安裝資材、冷卻水塔遷移資材等共計新台幣(下同)31萬元,經原告承做完成後,被告於105年4月27日僅支付7.5萬元,尚積欠23.5萬元。原告另就「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租借予被告,約定「1、租借期間租金15萬元。2、租借期間按裝保養費6萬元。3、租借期限至台端結束營業」。被告僅支付安裝保養費6萬元,租金15萬元迄今未付,被告已於109年5月14日歇業(即結束營業),亦未依約將租借物返還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如租借契約數所載)」返還予原告。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租借契約書、商業登記網路查詢「歇業」資料、催討存證信函影本(含掛號執據)、拒收(存局招領)之郵局掛號送達查詢資料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421條第1項、第439條、第45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積欠原告前開承攬工程款23萬5千元、租金15萬元,及未返還「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如附件租借契約所載)之租賃物,原告依承攬、租賃契約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85,000元及應將「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如租借契約所載)」返還予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385,000元,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未約定利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0年2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經10日即110年2月13日發生效力)之翌日即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租賃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被告給付原告385,000元,及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將「30KW柴油發電機、九如牌10HP消防泵浦(如租借契約所載)」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