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葉君田訴訟代理人 葉護清原 告 葉護能被 告 葉君鳳訴訟代理人 葉力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分管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收件字第14160號」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第1406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