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何慧珍
楊位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