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施明珠被 告 彭陳秀梅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自民國(下同)80餘年起,先係以其兒子與人發生行車糾紛需賠償為由,而向原告借款,並開立支票為憑;嗣又稱其配偶積欠他人會款,再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前後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被告並承諾按銀行利率計付利息。未料,被告屢次拖延還款期限,並每二年持續更換支票,最終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為2,032,600元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擔保,其中超出130萬元之部分為利息。然系爭支票均未兌現。被告至今僅清償7萬或8萬元,但原告同意按被告所提還款資料計算還款數額,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32,6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不否認系爭支票為被告所開立,惟支票總額係加計利息,被告實際僅向原告借款42萬元,且已以匯款方式還款10餘萬元,並有交付現金以支付利息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1條第3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必須當事人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並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查系爭支票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擔保,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又否認借款本息有達票據所載金額,則就兩造間是否成立2,032,600元之消費借貸本息契約,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三)然查,原告對被告每次之借款日期、金額、利息之計算方式等項,除無法為明確之陳述外,且未提出諸如借據、被告簽收單、匯款證明…等件,以資證明其確曾出借並交付共130萬元之本金予被告,並約定按銀行利率計息,徒空言主張,自難信為真實,是原告借貸予被告之金額,應以被告不否認之42萬元計算。又被告曾於105年8月31日、106年5月9日、106年7月24日、106年11月30日、109年2月27日及詳細日期不明之時間,分別還款2萬元、2萬元、2萬元、15,000元、7,000元、2萬元、15,000元、2萬元予原告,有被告提出且為原告不爭執之匯款資料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74頁),則被告已清償137,000元之事實,堪予認定。至被告抗辯其以交付現金方式清償部分,因未提出任何詳細說明及舉證,自無從計算在內。是以,被告尚積欠原告之借款,應為283,000元【計算式:42萬元-137,000元=283,0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8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之基礎及結果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1 PU0000000 彭陳秀梅 302,600元 民國109年12月30日 2 PU0000000 彭陳秀梅 20萬元 民國109年12月30日 3 PU0000000 彭陳秀梅 153萬元 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