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王說訴訟代理人 胡碩峯被 告 彭彥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侵權行為之一部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有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5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110年4月29日同意以視訊方式直接審理,合於前開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起訴書所載【乙○○成年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審理中)於108年3月間,經由張華杰介紹,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加入翁瑋傑(張華杰、翁瑋傑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第125號判決在案)、許志豪(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在案)、莊偉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判決在案)、廖宥彤(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等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4號、第139號判決在案)、少年黎○輝、少年陳○任、蔡陳○皇、黃○彥(少年4人均另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結)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假冒檢警人員對民眾遂行電話詐欺因而詐得款項之犯罪,並約定車手得自領取之詐騙款項中分得一定比例作為報酬;而乙○○則負責駕車搭載張華杰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贓款,其報酬則以日薪2千元至3千元計算(油錢另計)。乙○○、張華杰、翁瑋傑、許志豪、莊偉霆、廖宥彤、少年黎○輝、陳○任、蔡陳○皇、黃○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附表編號1至6詐欺時間及詐欺方法欄所示之方式,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向李美裏、王昭仁、甲○、邱三和、趙永康及楊佳子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交付其等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再由張華杰指示少年黎○輝、陳○任、蔡陳○皇、黃○彥等4人持上開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6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欄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6提款金額欄所示各該款項,嗣由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華杰前往收取上開提款卡及贓款(起訴書誤載乙○○搭載少年黎○輝等4人提前往提款,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乙○○因此獲得2萬元之報酬。】原告遭詐騙提領總金額417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賠償原告4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我沒有拿到那麼多錢,我只是單方面載張華杰,他叫我載他去哪裡我就載他去哪裡,他叫我去找他朋友,結果他在做詐騙的事情。
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負責駕車搭載張華杰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贓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等物,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受損1,472,000元等情,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判處: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5頁),復有原告警詢之陳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少連偵266號卷第267-273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台北富邦永康分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等可佐(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少連偵266號卷第263、265、275-279、283-289、
291、297、299頁),及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少連偵14號卷第20-21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故只須所受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所致,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犯之罪名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或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合法告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遭被告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致原告之帳戶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共1,472,000元,加計手續費共計1,472,345元等情,已如上述,被告雖抗辯其並沒有拿到那麼多錢云云,然被告就詐欺原告之行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侵權行為人甚明,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不足採。而被告既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詐欺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該詐欺集團向原告詐騙取得款項之目的,自應就原告遭詐騙之1,472,345元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72,3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雖主張另有受詐欺而遭提領之其餘金額部分,系爭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詐欺其餘款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參與、分擔其餘詐欺款項之集團成員之犯行,或與其有犯意之聯絡,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超過1,472,345元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既未約定履行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卷第47頁)即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72,345元,及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法 共 犯 提領車手 提領帳戶 提 領 時 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 領 地 點 證 據 1 1-1 李美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2日13時29分許起,假冒為中華電信公司人員、士林分局警員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李美裏,佯稱其遭冒名申請電話門號涉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李美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8年3月12日14時許,將其名義之①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土地銀行帳戶)及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九如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放置於屏東縣○○鄉○○路000號外鐵皮屋後方,並告知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嗣由少年黎○輝至上開地點拿取。 張華杰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2日17時42分45秒許 60000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屏東民生路郵局提款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66號少連偵卷第235頁、第249頁、第251頁、第253頁、第255頁至第259頁、第261頁) 108年3月12日17時43分25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2日17時44分09秒許 29000元 1-2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3日19時31分4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0號之湖口忠孝路郵局提款機 1-3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3日19時37分0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臺灣企銀湖口分行提款機 1-4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3日19時47分3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5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3日19時50分42秒許 1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湖口大公門市內之台新銀行提款機 1-6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8日16時15分41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土地銀行楊梅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8日16時17分03秒許 30000元 1-7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九如郵局帳戶 108年3月15日0時50分28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5日0時51分34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5日0時52分58秒許 29000元 1-8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九如郵局帳戶 108年3月16日0時41分45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5日0時42分48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5日0時44分15秒許 29000元 1-9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九如郵局帳戶 108年3月18日1時27分11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8日1時28分10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8日1時29分20秒許 29000元 1-10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九如郵局帳戶 108年3月19日0時18分13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街000號之湖口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9日0時19分22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9日0時20分42秒許 29000元 2 2-1 王昭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7日11時許起,假冒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王昭仁,佯稱其涉及詐欺等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王昭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8年3月8日10時30許,將其名義之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和郵局帳戶)及②布袋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放置於嘉義縣○○鄉○○村000號旁道路(九司廟)棧板上,並以電話告知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嗣由莊偉霆至上開地點拿取。 張華杰及莊偉霆 張華杰 左列①之中和郵局帳戶 108年3月11日15時12分3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1樓之統一超商王爺門市內中國信託提款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過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66號少連偵卷第195頁、第201頁、第203頁) 108年3月11日15時13分36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2-2 張華杰及莊偉霆 少年蔡陳○皇 左列①之中和郵局帳戶 108年3月12日1時26分12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2日1時27分12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2日1時28分22秒許 20000元 108年3月12日1時29分18秒許 5000元 108年3月12日1時30分12秒許 3000元 108年3月12日1時31分32秒許 1000元 2-3 張華杰及莊偉霆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中和郵局帳戶 108年3月13日0時56分54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3日0時58分26秒許 50000元 3 3-1 甲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2月25日14時許起,假冒為中華電信公司人員、警政署警員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涉及毒品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108年2月26日及同年3月7日 ,分別將其名義之①台北富邦銀行永康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②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等物放置於臺南市○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廢棄機車內,嗣由廖宥彤及少年黎○輝分別於108年2月26日及同年3月7日至上開地點拿取。 張華杰及許志豪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7日15時25分3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大林分行提款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台北富邦永康分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66號少連偵卷第263頁、第265頁、第275頁至第279頁、第283頁至第289頁、第291頁、第297頁、第299頁) 108年3月7日15時26分1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7日15時27分01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2 張華杰及許志豪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7日15時48分2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嘉義縣○○鎮○○街0000號之大林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7日15時49分0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7日15時49分41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3 張華杰及許志豪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8日20時18分3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提款機 3-4 張華杰及許志豪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8日20時25分27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臺灣企銀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8日20時26分3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8日20時27分4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5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5日20時55分2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5日20時56分21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5日20時57分3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5日20時58分3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6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5日21時6分4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楊梅分局提款機 3-7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5日21時10分2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5日21時11分2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5日21時12分31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8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6日1時10分3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6日1時11分2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2分1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3分1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4分0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4分5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5分5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6日1時16分58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9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8日0時46分5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8日0時50分25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0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8日0時48分3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臺灣企銀湖口分行提款機 3-11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8日0時41分17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8日0時42分1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8日0時43分1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8日0時44分1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8日0時45分0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2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9日0時25分3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臺灣企銀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9日0時26分4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9日0時27分5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3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19日0時38分0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9日0時39分0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9日0時39分5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9日0時40分4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19日0時41分44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4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20日0時43分11秒許 6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20日0時43分5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44分4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45分3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46分2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47分3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52分18秒許 14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0日0時53分11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5 張華杰及少年黎○輝 少年陳○任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21日1時17分5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21日1時18分5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19分5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20分5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22分1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23分11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24分25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1時25分35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6 張華杰 少年黎○輝 左列①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08年3月22日0時19分1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新竹縣○○鄉○○村○○路000號之新豐鄉農會提款機 108年3月22日0時19分3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2日0時19分59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2日0時20分25秒許 6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2日0時20分51秒許 4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3-17 張華杰及廖宥彤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8日1時1分05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8日1時2分16秒許 59000元 3-18 張華杰及廖宥彤 少年陳○任 左列②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19日0時1分57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19日0時2分49秒許 59000元 3-19 張華杰及廖宥彤 少年黎○輝 左列②之土地銀行帳戶 108年3月21日0時5分4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楊梅大同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21日0時6分48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0時9分0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0時10分1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0時11分12秒許 1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1日0時12分23秒許 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4 4-1 邱三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5日11時59分許起,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人員、士林分局警員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邱三和,佯稱其遭冒名申請電話門號,涉及洗錢防制法及毒品等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邱三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14時35分許,將其名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番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番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放置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耀明宮旁,由少年黎○輝至上開地點拿取。嗣邱三和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要抓歹徒,須補辦提款卡並交付供調查,致邱三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8年3月7日前往郵局補辦番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並於同日17時許,將補辦之提款卡放置在上開耀明宮旁,由莊偉霆拿取。 張華杰、許志豪、莊偉霆 少年黎○輝 左列番路郵局帳戶 108年3月11日19時58分31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楊梅大同郵局提款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陳報單、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交易明細、被害報告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66號少連偵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21頁至第229頁、第231頁、第233頁) 108年3月11日19時59分36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1日20時1分02秒許 29000元 4-2 張華杰、莊偉霆 少年蔡陳○皇 左列番路郵局帳戶 108年3月12日1時53分29秒許 60000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湖口德盛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2日1時54分30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2日1時55分56秒許 29000元 4-3 張華杰、莊偉霆 少年陳○任 左列番路郵局帳戶 108年3月14日1時44分10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4日1時45分14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4日1時46分43秒許 27000元 4-4 張華杰、莊偉霆 少年陳○任 左列番路郵局帳戶 108年3月15日0時46分11秒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15日0時47分22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15日0時48分43秒許 29000元 4-5 張華杰 少年黎○輝 左列番路郵局帳戶 108年3月5日15時9分59秒許 60000元 嘉義縣○○鄉○○路0號之民雄雙福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5日15時10分45秒許 60000元 108年3月5日15時11分33秒許 29000元 5 5-1 趙永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5日9時30分許起,假冒士林分局警員及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趙永康,佯稱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涉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趙永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翌日15時10分許,將其名義之①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②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放置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對面公園內兒童溜滑梯旁樹下,並告知提款卡密碼,由少年黃○彥至上開地點拿取。 張華杰 少年黃○彥 左列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8年3月26日16時9分23秒許 11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勇門市內提款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存摺封面影本(266號少連偵卷第301頁、第313頁、第315頁、第317頁、第321頁) 5-2 張華杰 少年黃○彥 左列②之臺灣銀行帳戶 108年3月26日15時50分37秒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永康分行提款機 108年3月26日15時51分54秒許 59000元 5-3 張華杰 少年黃○彥 左列②之臺灣銀行帳戶 108年3月26(起訴書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日15時55分 3秒許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永康分行提款機 5-4 張華杰 少年黃○彥 左列②之臺灣銀行帳戶 108年3月27日0時25分47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108年3月27日0時26分52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28分04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29分13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30分2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31分26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32分30秒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6 6-1 楊佳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4日14時許起,假冒電信局人員、警察局警員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楊佳子,佯稱其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須配合檢警調查並監管其名下帳戶,致楊佳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年月26日10時30分許,將其名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放置於臺南市○○區○○○街00號轉角白色自小客車後輪胎上,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至上開地點拿取。 張華杰 少年黃○彥 左列臺企銀帳戶 108年3月27日0時01分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楊梅光華郵局提款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企銀帳號查詢客戶交易明細表(266號少連偵卷第323頁、第331頁、第333頁、第335頁、第337頁) 108年3月27日0時02分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03分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05分許 20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 108年3月27日0時06分許 19005元(其中5元為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