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謝秉縉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複 代 理人 郭明德被 告 李其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欠新台幣15,335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