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3號原 告 陳阿勇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彭文富
彭鴻麟
彭鴻源
彭騫玉(原姓名彭美玲)
鍾朝殿姜增賢姜明洲姜雅文
姜智友
王國偉
王國祥尹世瑋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
尹菀萱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
尹世皓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尹世瑋、尹菀萱、尹世皓應就被繼承人尹姜滿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與原告之債務人姜永華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按如附表一所示「分割後之應有部份」欄位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請分割債務人姜永華繼承訴外人彭正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除列載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姜永華外,並將彭文富、尹姜滿妹、彭鴻麟、彭鴻源、彭鶱玉即彭美玲、鍾朝殿、姜增賢、姜明洲、姜雅文、姜智友、王國偉、王國祥列為被告;嗣因訴外人姜滿妹已於本件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為尹世瑋、尹菀萱、尹世皓,原告爰撤回訴外人尹姜滿妹之起訴,並追加上開3人為被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債務人姜永華前因持刀殺傷原告之被繼承人陳阿海,其殺人未遂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確定,被繼承人陳阿海復就前揭損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諭知「被告(即姜永華)應給付原告(即陳阿海)新臺幣1,215,395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之被繼承人陳阿海於上開民事判決確定後,曾執該確定判決對債務人姜永華強制執行,因債務人姜永華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遂發給債權憑證,此有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73號債權憑證可證。嗣原告之被繼承人陳阿海於107年3月28日死亡,被繼承人陳阿海生前權利義務均由原告一人繼承,是原告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陳阿海對債務人姜永華之上開損害賠償請求債權。
(二)經查,債務人姜永華與被告等人係因繼承或分割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惟迄今就上開土地尚未有分割協議,而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債務人姜永華有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分割共有物及債權人代位權等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姜永華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除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外)。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姜永華對其被繼承人陳阿海尚有金錢債權迄未清償完畢、被繼承人陳阿海業於107年3月28日死亡、原告為被繼承人陳阿海之唯一繼承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73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陳阿海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3-28頁、本院卷二第83-90、199頁);又原告主張被告與被代位人姜永華共同繼承彭正妹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且尚未辦理分割等情,亦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竹縣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彭正妹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7-191、193-
288、本院卷二第141-14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調取彭正妹之繼承人就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案卷查閱無訛(見本院卷一第343-494頁),且彭正妹之繼承人亦未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有本院家事法庭查詢結果附卷供參(見本院卷二第15頁);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有利之證據供本院審酌,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代位人姜永華名下僅有一公同共有建物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原告所提姜永華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27-329頁),堪認被代位人姜永華已屬無資力,原告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又被告與被代位人姜永華共同繼承彭正妹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姜永華自得隨時依法訴請分割,然其在原告向其催討未果後,仍未行使其分割權利,足徵被代位人姜永華確有怠於行使其共有物分割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請求分割,要屬有據。
(三)次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9條、第828條第3項、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與被代位人姜永華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是原告代位被代位人姜永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被告與被代位人姜永華共同繼承彭正妹所留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示。再者,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查原告主張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以被告及被代位人姜永華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認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被告及被代位人姜永華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應不會損及被告及被代位人姜永華之利益,尚屬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姜永華怠於行使對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姜永華提起本訴,訴請被告與被代位人姜永華應就被繼承人彭正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始屬公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附表一:
土地標示 應繼分比例 分割後應有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65 697.94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2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66 606.78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3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69 14.20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4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70 1.36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5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90 6.28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6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395 556.23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7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00 6190.29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8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07 1308.46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9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09 796.42 1/4 姜永華 1/7 1/28 彭文富 1/7 1/28 尹世瑋 1/21 1/84 尹菀萱 1/21 1/84 尹世皓 1/21 1/84 彭鴻麟 1/21 1/84 彭鴻源 1/21 1/84 彭鶱玉 1/21 1/84 鍾朝殿 1/7 1/28 姜增賢 1/28 1/112 姜明洲 1/28 1/112 姜雅文 1/28 1/112 姜智友 1/28 1/112 王國偉 1/14 1/56 王國祥 1/14 1/56 10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11 638.07 1/2 姜永華 1/7 1/14 彭文富 1/7 1/14 尹世瑋 1/21 1/42 尹菀萱 1/21 1/42 尹世皓 1/21 1/42 彭鴻麟 1/21 1/42 彭鴻源 1/21 1/42 彭鶱玉 1/21 1/42 鍾朝殿 1/7 1/14 姜增賢 1/28 1/56 姜明洲 1/28 1/56 姜雅文 1/28 1/56 姜智友 1/28 1/56 王國偉 1/14 1/28 王國祥 1/14 1/28 11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16 1542.17 1/2 姜永華 1/7 1/14 彭文富 1/7 1/14 尹世瑋 1/21 1/42 尹菀萱 1/21 1/42 尹世皓 1/21 1/42 彭鴻麟 1/21 1/42 彭鴻源 1/21 1/42 彭鶱玉 1/21 1/42 鍾朝殿 1/7 1/14 姜增賢 1/28 1/56 姜明洲 1/28 1/56 姜雅文 1/28 1/56 姜智友 1/28 1/56 王國偉 1/14 1/28 王國祥 1/14 1/28 12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山村 新庄 1421 506.72 1/1 姜永華 1/7 1/7 彭文富 1/7 1/7 尹世瑋 1/21 1/21 尹菀萱 1/21 1/21 尹世皓 1/21 1/21 彭鴻麟 1/21 1/21 彭鴻源 1/21 1/21 彭鶱玉 1/21 1/21 鍾朝殿 1/7 1/7 姜增賢 1/28 1/28 姜明洲 1/28 1/28 姜雅文 1/28 1/28 姜智友 1/28 1/28 王國偉 1/14 1/14 王國祥 1/14 1/14附表二: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 1/7 2 彭文富 1/7 3 尹世瑋 1/21 4 尹菀萱 1/21 5 尹世皓 1/21 6 彭鴻麟 1/7 7 彭鴻源 1/7 8 彭鶱玉 1/21 9 鍾朝殿 1/21 10 姜增賢 1/21 11 姜明洲 1/28 12 姜雅文 1/28 13 姜智友 1/28 14 王國偉 1/14 15 王國祥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