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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陳美侖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雖於110年5月27日以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並未釋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已屬無稽。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依司法院91年1月29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函,已調高為150萬元,準此,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時之價額,即應核定為165萬元。又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若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命補正,若仍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被告應依據內政部所頒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重新決議。」,上開請求影響者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應為「被告重新召開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利益數額以一般經驗法則衡之,顯難認有客觀交易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6,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