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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奉儒

莊志偉

莊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