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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奉儒

莊志偉

莊淑芬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1年4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