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楊建坪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被 告 林紅英
楊昶輝楊哲宇楊學禮楊秋賜楊秋鴻曹禎祥楊振良楊吳淑媛楊玉玲
楊嵋媚楊少榛楊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司財管字第一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起訴請求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惟共有人之一即被告林紅英於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所登載之住所地「新竹市表町三丁目299番地」,現已查無林紅英於該址之戶籍資料,亦即林紅英目前處於住居所不明之狀態,原告已另向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選任林紅英之財產管理人(111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因該事件之裁定結果事涉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