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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楊建坪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被 告 林紅英

楊昶輝楊哲宇楊學禮楊秋賜楊秋鴻曹禎祥楊振良楊吳淑媛楊玉玲

楊嵋媚楊少榛楊明宗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一一年度司財管字第一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一一一年度司財管字第一號裁定在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