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0號原 告 劉榮發
彭錦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 代 理人 鄭玉金律師
吳昀臻律師黃千玲律師被 告 彭安郎
彭榮照彭月嬌彭月娥陳彭美玉朱彭美珠曾兆志
曾文鈴彭寶釧彭淑真彭惠瑛彭椿榮彭志偉彭志誠鄭何麗華鄭椿堂鄭秀玲
鄭武炳
麥鄭婉珠蘇汶釧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 號蘇惠美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 號王立元
王立心蘇惠敏
蘇曼如
鄭武滄林月清鄭國隆鄭玲芳陳健文陳瑞彬
陳瑞麟陳沛潔林森霖林森龍林淑惠林淑娟林慧如
林維倫林維彥林恒進林怡蒨林怡蓉林耀煌周昭敏
周昭俊周昭瑩林正義林柏志林柏勇
林廷春林珈伈王瀛龍王嫺雅謝王芮萱王偉達
王瀛發許智雄
許雅鈞 住南投縣○○鄉○○村○○路○段000號
莊國煒
莊國艷王秀真張佳如張倢涵張琍宇王俊雄訴訟代理人 龔美春被 告 王明竹
王銘儀
高文章王佳屏張寶鸞
彭昭明
陳美雲鄭家翔鄭家宜趙金鐘趙陳雲卿趙明高趙鈞惠趙林月鳳趙國泰趙國宗趙國益
趙淑惠趙淑真林于晴趙淑鈴趙金求陳趙梅趙秀蘭林趙幸梅楊趙幸珠
趙素真趙秀蓮莊文雄莊德安葉松泰
葉琦琪葉信顯莊璧莊純宜輔 助 人 鄭博元被 告 張淳超
張淳智張淑貞曾清福曾義曾黃燕戴曾梅曾金霞
曾美珠
曾金英廖憲欽廖雪鶯
廖雪珠李家豪律師即趙源之財產管理人
張桓睿趙珮安吳楚恩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茲平被 告 李翊涵
李翊晴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真原
趙茲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趙源行蹤不明,原告已為其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由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事件受理,因事涉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故認於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該事件已裁定選任李家豪律師為趙源之財產管理人確定,此有原告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三第155、156、171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