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9號原 告 蕭玉蓮被 告 富世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鳳玉訴訟代理人 范秀瑩被 告 林惠鳳
楊佳燕范秀瑩受訴訟告知人 姜蒼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