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15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E室被 告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被 告 詹珮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詹佩雯」記載,應更正為「詹珮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