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即被繼承人甲○○與養女李黃鳳嬌間之收養關係,業經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無法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故李黃鳳嬌仍為甲○○之養女,惟其已於民國92年8月28日死亡,原告應提出李黃鳳嬌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共有人即被繼承人甲○○之養女王雲妹之女黃美秀(原名葉月子,養父黃春財、養母黃林阿玉),依現行戶籍謄本之記載已無養父母之註記(生母亦誤載為王雲珠),原告應向戶政機關查詢確認黃美秀是否曾申請補填載養父母姓名,並提出查得資料到院,如無補填載養父母姓名,請提出黃美秀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