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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程良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韋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沛縈即昱昌工程行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李沛縈即昱昌工程行給付資遺費88,779元、扣留未發之工資20,46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75,73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部分,合計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惟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原告此部分暫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663元(1,990元1/3=663元,元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