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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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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