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楊家維
鄭浚煒楊景翔被 告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振璋
宋新幗訴訟代理人 黃振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一點中關於「保證被告泉旺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被告銅鑼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