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被 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被 告 陳文治
陳文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