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吳哲宇訴訟代理人 陳于潔被 告 君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被 告 寶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條款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原告並無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4條第4項之解除契約事由,且被告亦無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之權利,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買賣關係均存在。被告則抗辯原告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第21條第3項之約定,被告不待催告即得解除雙方契約,並可依房屋買賣契約第24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第15條之約定沒收違約金,且被告已起訴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7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據此,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6號給付違約金之訴事件,現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確定,核其訴訟之法律關係判決確定之結果,乃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證據重複調查之訴訟程序浪費及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訴訟程序全部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