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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吳哲宇訴訟代理人 陳于潔被 告 君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被 告 寶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條款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2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22-12-06